朝审

【词语】朝审

【拼音】cháo shěn 
【注音】ㄔㄠˊ ㄕㄣˇ



词语解释

  1. 1.明清两代由朝廷派员复审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。始于明天顺三年。每年霜降后,三法司(刑部﹑都察院﹑大理寺)把已判死刑尚未执行的重囚犯罪情节,摘要制册,送九卿各官详审,分列情实﹑缓决﹑可矜﹑可疑﹑留养承嗣等类,上呈皇帝裁决。

    网络解释

    1. 朝审
      1. 朝审是明清时对于死刑案件的会审制度。始于明天顺三年(公元1459年),在霜降后对于京师判决的“斩监候”“绞监候”案件由三法司及中央重要官员进行会审。清代继承了明代的朝审制度并且发展出了秋审制(专指对外省死刑案件的复核)。
      2. 朝审的结果一般分为情真、可矜、可疑、有词(明朝)或情实、缓决、可矜、留养承祀(清朝)等类,情真/情实类需奏请皇帝裁决才可执行死刑,并且每年都会有不予勾决的犯人。其他犯人一般都改为流放或充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