专员公署

【词语】专员公署

【拼音】zhuān yuán gōng shǔ 
【注音】ㄓㄨㄢ ㄧㄨㄢˊ ㄍㄨㄙ ㄕㄨˇ



词语解释

  1. 省称“专署”。我国原在省、自治区下的专区设立的派出机关。代表省、自治区人民委员会督促、检查、指导所辖县、市人民委员会的工作,并办理上级人民委员会主管部门交办的事项。1978年宪法改称“行政公署”。

    网络解释

    1. 专员公署
      1. 专员公署简称“专署”。中国省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专区设置的派出机关。代表省、自治区人民政府督促、指导和检查所辖县、市人民政府的工作,并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交办的事项。设专员1人、副专员若干人和若干工作部门。1954年宪法始有专员公署的规定,1978年宪法改称地区行政公署。1982年宪法对此未作规定。